詳細內容 |
一、依教育部111年5月19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61065號函辦理。
二、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業於109年12月7日公布「大學針對個人申請入學備審資料審查參考原則」,強調「重視資料真實性及學生自主準備」,並大專校院應透過招生專業審查學生備審資料,詳實辨別資料之真實性及學生獨特性、素養能力與學習過程。
三、教育部業要求大專校院教職員不得以個人名義參與或兼職有關營利性質且涉及學習歷程檔案準備、充實之營隊、課程或諮詢工作室等相關活動,藉以收取報酬;另亦要求大專校院辦理招生應遵守招生倫理,當年度招生試務或甄試委員亦應落實迴避原則。
四、請學校轉知教師、學生及家長勿聽信、購買旨揭電商平臺 販售備審資料(含學習歷程檔案)諮詢、代寫,以及強調由大專校院教授、副教授等審查委員專業認證等涉欺騙不實之商品,以免受騙上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