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 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 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2.教師有疑似體罰學生之情事時,各校即應依「校園安全及 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進行通報並積極處理,不得 有隠匿通報情形;並請各校確依「教師法」、該注意事 項、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 事項」、「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處理不適任教師補充規定」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暨各級 學校通報處理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事件流程圖」等相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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