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113年11月29日北市客文字 第1130154808號函(計達)辦理。
二、為推廣客語,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鼓勵全國公 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警人員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提 升公事客語服務能量,客委會依客家基本法第9條規定訂定 「補助全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警人員參加114年度客 語能力認證報名費實施計畫」(以下簡稱補助實施計 畫),實施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所 屬(轄)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現役軍人、約 聘僱人員、技工及工友,不含臨時人員,先予敘明。
三、依上開補助實施計畫重點摘錄如下:
(一)補助原則:
1、全國軍公教警人員凡報名客委會114年度客語能力各級 認證,完成測驗且無缺考情形,每人補助報名費新臺 幣250元。
2、已有申請其他機關同一腔調同一級別認證補助者,不 得重複申請;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並受有補助者,不 得以同一腔調較低級別認證申請。
(二)申請期限:
1、第一梯次:於114年9月1日(星期一)前檢齊相關資料 函報本局之學校,本局將於114年9月30日(星期二) 前函送客委會核定114年撥付補助經費。
2、第二梯次:於114年9月2日(星期二)至114年12月31 日(星期三)期間函報本局之學校,本局將於115年1 月30日(星期五)前函送客委會核定並於115年撥付補 助經費。
(三)申請方式:
1、請本局所屬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及市立幼兒園之學校 人員於完成測驗後,檢附「加戳到考證明章之認證准 考證、領據收據暨切結書」,向任職學校申請。
2、各校完成內部審查後,檢附「報名費請領清冊、報名 費檢核清冊、申請人之領據收據暨切結書及貴校開立 之114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費收據」,於申請期限內 以紙本函報本局,並將「報名費檢核清冊」電子檔以 電子郵件寄至a86925@gov.taipei,俾利本局彙整。
3、申請人檢附之准考證由各校自行留存,並應配合後續 相關查察作業提供。
四、檢附客家委員會補助全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警人員 參加114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費實施計畫及收據範例各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