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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函轉本府教育局有關各校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規範所訂違法物品之處理方式一案,請查照。
發布日期 2024/5/29
發布單位 生活輔導組
點閱次數 114
詳細內容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5月22日臺教學(二)字第1130046215號函 辦理。 二、依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第31點規定,違法或違禁物品之處理,「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外,教師發現學生攜帶 或使用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刀械、化學藥劑或其 他危險物品,依同點第2項,應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 由學校視其情節,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領回,有 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 位處理。 三、針對學生無正當理由經查攜帶危險器械者,請依學生輔導 法啟動三級輔導機制,並視個案情形依「少年事件處理 法」、「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及「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轉銜流程圖」處理,至涉及「少年事件處理 法」第3條第1項第2款之危險器械,則請依同法第18條第7 項規定,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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