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轉知內政部移民署有關來臺就學之香港或澳門學生,畢業後申請居留延期,總延長居留期間放寬最長為1年來函及修正之相關送件須知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1月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70166531號函轉內政部移民署107年12月5日移署移字第10701428231號函辦理。
二、自107年12月5日起,港澳學生畢業後,於居留效期屆滿前,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經許可者,其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之有效期間,自原居留效期屆滿之翌日起延期6個月;延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長1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1年,俾利渠等在臺覓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