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凡設籍彰化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自強學生。
二.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規定,而未享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 高中(職)、大專(院)校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 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紀錄。身障學生得不採計體育成績。
三.申請方式: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學生證影本(正、反面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
(三)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一份(請學校加蓋證明章)。
(四) 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之書面證明。
(五) 戶口名簿影本(請學校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審核章)或戶籍謄本一份。
*申請本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申請人填具申請表並備齊證明文件交予註冊組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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