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辦理,詳情請參閱附件。
二、本次助學金請領月份為本(112)年9月至12月,請於本年 10月6日前填寫申請表後至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三、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