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桃園市4個月以上,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 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私立高中( 職) 原住民族學生, 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下。
所稱全家人口, 其範圍如下: (一) 申請人。 (二) 一等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 (四) 前三款以外,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生活津貼: 1、 高中( 職) 每名每學期新臺幣三千元。 2、 大專院校每名每學期新臺幣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