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法務局)113年12月16日 北市法保字第1133056704號函辦理。
二、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 第5條規定:「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三、法務局於113年8月接獲民眾陳情台灣模擬教育協會疑涉混淆奧林匹亞競賽名義,並冒稱接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指導舉辦「台灣經濟學奧林匹亞」相關競賽及挑戰營,致民眾誤信該競賽及相關培訓均係國教署所監督指導等情,法務局爰將相關內容反映予教育部及公平交易委員會。
四、國教署後於113年9月11日以臺教國署高字第 1130098561號函要求旨揭協會於相關網站、計畫書及獎狀等處,移除國教署擔任指導單位之標示,避免外界混淆。
五、提醒師生、家長避免遭訊息誤導;已報名學生或家長,如係遭訊息誤導而報名者,可向協會主張退費, 如業者拒絕退費,可提出消費爭議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