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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修正條文 |
發布日期 |
2016/4/13 |
發布單位 |
註冊組 |
點閱次數 |
1975 |
詳細內容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修正條文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十一、各承貸銀行得依私立學校之申請,與學校協議,按該校學生前一學期就學貸款總額最高五成先行預撥當學期之就學貸款。上開預撥款自撥付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按就學貸款利率計算,並由主管機關負擔。預撥款如高於該校學生當學期就學貸款總額者,學校應即償還預撥款扣除當學期就學貸款總額後之超撥款項,違反者由主管機關核撥獎補助款中扣抵。
預撥款如低於該校學生當學期就學貸款總額者,該就學貸款總額扣除預撥款後之差額自註冊日起至該差額撥付日止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計算,由主管機關負擔並支付該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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