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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114年全國孝行獎選拔」實施計畫
發布日期 2025/1/2
發布單位 學生事務組
點閱次數 18
詳細內容

 臺北市辦理「114年全國孝行獎選拔」實施計畫

一、 目的

為推廣孝行觀念,獎勵孝行楷模,發掘感動人心的孝行事蹟,鼓勵民眾見賢思齊,於生活中具體展現慈孝行動,營造溫馨、和樂家庭,增進社會祥和,內政部特舉辦全國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本市配合辦理初選活動。

二、 依據:114年全國孝行獎活動實施計畫。

三、 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四、指導單位:內政部。

五、選拔標準:

被推薦人尊重父母、尊親長,克盡孝道,受到鄰里肯定,經證明屬實,足堪他人表率者,得選為孝行楷模,並依其作為,分類如下:

()長期陪護組:長期盡力照顧父母、尊親屬,不畏辛勞。

()善用資源組:運用長照或其他社會資源照顧失能父母、尊親屬,鼓勵或積極幫助其恢復重建、恢復或維持自理能力。

()扶助實現組:照顧父母、尊親屬維持其身體健康,體貼其心意,使其歡喜,進而鼓勵並協助其自我實現。

()同心協力組:家人間共同照顧父母、尊親屬,並凝聚、團結彼此間情感,家庭和樂。

()顯親傳孝組:傳揚父母之優良事蹟,彰顯其對社會之貢獻;或將自身關懷父母、尊親屬之具體作為,推廣至里鄰社區,並熱心提供協助,供大眾效法。

六、選拔對象:

孝行事蹟所在地於臺北市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臺、澎、金、馬地區,不分性別、年齡、職業,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且3年內無不良紀錄者。被推薦人以個人原則,同一家庭成員共同實踐孝親,經證明屬實,得並列為被推薦人。但曾獲本獎項或同一孝親對象家庭曾獲本獎項者或5年內相關孝行事蹟曾獲中央部會表揚者,不得再參與選拔。

七、推薦單位及送審資料:

(一)推薦單位為本市各區公所(請村里長、一般民眾等踴躍向區公所推薦)各級學校團體或企業

(二)推薦單位請將推薦書及孝行事蹟照等相關書表(附表14)加蓋推薦單位印信及相關簽章,於11435(星期三)前函送或免備文寄()(非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推薦)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收(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9);電話02-2725-6239石小姐附表1至4 word照片原始檔(含2吋大頭照彩色相片檔案、個人照請勿大頭照或戴口罩,事蹟照請提供3張以上孝親照片(非大合照,且每張照片檔案大小1MB以上)檔案請寄送至EAMIL信箱bw0453@gov.taipei

八、推薦注意事項:

()被推薦人如為兒童及(未滿12歲)或少年(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者,進行實地訪查時將依個案狀況辦理,並由本局注意是否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並適時轉介或提供社福資源。

()為加強對年輕成人照護者之協助及關懷,本局辦理初選作業時,於實地訪查時,發現如有25歲以下的被推薦人有職涯或就業需求,適時轉介或提供相關就業資訊(聯絡資訊如附件)。

()為落實性別平權,請推薦單位針對被推薦人具體孝行事蹟來進行推薦,加強突顯兩性在照顧工作上的付出,避免僅從單一性別對家庭的付出來作推薦。

九、選拔方式:

(一)初選名額:最多選拔出4114年臺北市孝行楷模代表本市參加「114年全國孝行獎選拔」。

(二)審查作業:

1.本局受理推薦後,將進行書面資料審查,並會同推薦單位實地訪查,以了解受推薦者平時表現及生活狀況,確認受推薦者是否符合本計畫第五點及第六點所定選拔標準,並作成紀錄,填寫實地訪查表,實地查訪作業結束後進行本市初審審查會議。

2.本市初審審查會議由臺北市政民政局召集本市教育局、社會局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決定本市孝行楷模代表及推薦名單,並由本局於114421日前函送內政部辦理複選作業。

3.中央評選由內政部邀集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複選委員會,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並得邀請直轄市、縣()政府列席說明。

4.複選委員會就直轄市、縣()政府提報之初選名單,於114610日前審定「114年全國孝行獎選拔」得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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